國土新聞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出臺的目的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以及監督權,使得政府能夠主動及時將執法信息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并接受群眾的監督。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開展工作,明確自身公示內容的責任,規范信息公示的標準,并及時通過公示平臺對行政執法信息進行公開。
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出臺的目的在于規范相關部門的執法程序,通過音像或文字的方式對行政部門的執法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進行全面記錄,保證執法全過程留痕并且可以回溯管理。同時對于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重大財產權益、生命健康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場所,要全面推行全程音像記錄。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出臺主要是為了保障行政部門合法執法,確保每項執法決定都經過合法性審核,保證執法者在權利的范圍之內進行執法活動。
“三項制度”出臺后對于征收過程中需要出示的信息不予出示或不按照要求進行出示的,可追究相關單位的責任。對于全過程記錄過程中如若由于環節問題,無法準確判定案件的,則需要追究該環節負責人員的責任。此外對于法制審核制度中,行政執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法制審核的第一責任人,若沒有合法進行審核,法制審核機構也要承擔相關責任。
由于征地拆遷項目過程復雜,涉及的利益較多,如果沒有在該過程推進這三項制度,可能會導致部門行政部門濫用職權,侵犯被征收方的權益。在實踐過程中,經常出現征收方拒絕向被征收方公示批文公告信息或者隨意撕毀公示后的相關文件、針對被征收方的房屋采取各種借口實行強制拆除、在征收過程中任性暴力執法或執法不作為等不合法現象。全面推行“三項制度”,能夠進一步規范征收方的征收行為,逼迫其規范執法。特別是對于國家三令五申的“強拆”行為,如果不對其進行規范,被征收方的權益容易遭到極大侵犯,社會負面影響也較大。因此“三項制度”的出臺對于被征收方而言,無疑是一項喜訊,能夠更加有效的保護其合法權益。